江苏虐婴男子被刑拘 意在逼迫孩子母亲回家!

江苏虐婴男子被刑拘 意在逼迫孩子母亲回家!

近日有网友爆料有人将刚会爬的婴儿放到淋浴水龙头下,并用脚踩住婴儿胳膊致孩子大哭。对此,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今日在官方微博通报,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因孩子母亲刘某离家出走,男友侍某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胁迫刘某回家。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称,11月9日上午分局接网民举报,市区融侨华府一男子有虐待亲生幼儿行为。清江浦分局立即安排核查,于9日中午将嫌疑人侍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初步调查,网民反映情况属实。刘某(女,30岁)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男友侍某(男,31岁)为胁迫刘某回家,以塑料袋套头、冷水淋身体等方式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身体状况良好,并交由其母亲刘某照顾,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虐待罪如何认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江苏男子为逼迫孩子母亲回来而用淋浴头浇灌孩子病踩孩子双腿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虐待行为,也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原标题:江苏虐婴男子被刑拘 因女友出走虐待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