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妓女怎么样写申请书和保证书?
中国古代妓女申请书和保证书/组图
娼妓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一种丑陋的社会想象。中国娼妓文化源远流长,许多文人学者都认为妓女传承了中国的文艺,同时“叫许多中国男子尝尝罗曼斯的恋爱的滋味”。因此娼妓在中国文化中常有着光鲜的形象,连陈寅恪这样的大家也不辞辛劳,穷数年之功为柳如是作传。 在1949年以前,虽然她们的身份是合法的,堂而皇之地获得了朝廷或是政府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但她们当时却是举世公认的贱民,被轻蔑地称作“窑姐”、“鸡”。
说到价值,这些“妓女营业许可证”的收藏价值还没有专家给出结论。2006年,有一个藏友在太原南宫收藏品市场淘到民国九年的一纸《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和保证书》,价格是两百元人民币,上面记录的是时年22岁的日本女子五岛良子在长春市所做的登记,是呈长春市警察局转呈长春市政府的。
从下面展示的几张妓女的卖身文书中,我们可以一窥妓女当时的现实生活。
怡春堂妓女的从业担保书,民国35年(1946年)。
妓院转让合同之一。妓院物品有大到小,全部折价售出,包括妓女。
这两本长春市伪满时期妓院的《契约书》也可以叫做“转让合同”,里面各有一份“妓女花名册”。这个叫“百花堂”的二等妓院和叫“春院楼”的三等妓院,均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得不进行“转让”。
新主人利用原班人马重操旧业,避免了妓女的“下岗再就业”问题。妓院转让其实也就是个“过户”的问题,除了换换老板什么也没变,原来的妓院为什么亏损不得而知。
妓院转让合同之二。贴有“大满洲帝国”印花税票。
转让书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