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博弈论重新解释潜规则?
博弈论是一个经济学理论,据说有个疯子因为提出这一理论还获得了挪被窝奖。博弈论的书我总共就看过一小滴滴,所以什么是博弈论,那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还真不知道。不知道还敢写心得,也只有象我这样的无知者才能如此大无畏。
据我的理解吧,博弈论就是说,社会是个大棋局,所有的人都是棋友,用英语语法的时态来描述,就是过去已经完成,现在正在进行,并且将来永远被动虚拟语态的在这个棋局里下棋玩儿,一直下一直下,直到哏屁着凉翘小辫伸腿瞪眼玩儿完了,儿子还要接班接茬下。大概就是有副对联说的,舞台小人生,人生大舞台,改成棋局小人生,人生大棋局就对了(我在美国碰到的台湾人,每次说完话都要加个“就对了”)。
下棋谁不会啊,不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轮流走步,走步的时候猜想一下对方会如何应对。对方这么应对,我再那么应对。脑瓤子个大的人吧想的步数就多,就占便宜。脑瓜子小的人吧想的就少,就吃亏。最后吧就有输有赢,不输不赢那叫和棋。如果带赌钱的,那输了的吧就得给赢了的钱。总起来看呢,这钱的总数不会增加,就是挪了个地儿,从张三丰的口袋跑进了李四光的钱包。这个事儿呢就起上个名叫做“零和游戏”。
往人多里说,玩儿麻将啊拱猪啊,那也是一种棋局,是四个人在一起玩的广义的棋局。人生这个棋局那就是全社会的人共同玩儿的特大号棋局了。
人生这个大棋局呢,与两个人玩儿的小棋局略有不同。据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说呢,可以是零和,也可以是双输,也可以是双赢。据资本家开出的妙方说,只要大家都是自私的,有理性的的经济人,然后大家在下棋的时候按照帕累托法则走步,那么就会双赢,或者至少别人赢钱了,你也没有输。但是如果你不按帕累托法则走步,或者不那么理性,那你输了就活该了,怨不了别人。但是我想哪能所有的人都有理性,那社会上不是还有疯子呢嘛,就算都有理性,可是有些人不是更有理性嘛。就像下棋,那还分段位呢。所以实际的情况是有人因为没有按照最佳步骤来下人生这盘大棋,所以就输了。
赢了的人叫做强者,输了的人叫做弱者。因为同时下同一盘棋的人不止两个,所以会有最强者,次强者,最弱者,次弱者等等名堂出来。
人生就是算计,你不算计我,我就算计你。
下棋就要有规则,真正的象棋它的规则一定是在下棋前就制定好了,并且下棋的两方都同意的。人生这个棋局就不一样了,规则可以随时改变。在历史上最开始起作用的就是霍布什的丛林规则,据老霍说,人类从猴变成人之后,仍然奉行动物的丛林规则,以胳膊的力量决定输赢,谁的力气大谁就多吃多占,先吃先拿,而且优先获得交配权或者独揽交配权。有不服的没有?尽管上来抢,就看你的胳膊有多粗。
这种规则就是吴思所说的元规则。元规则又称为自然规则,是自发生成的,是无法解除的。因为只要有一个人奉行,那么其他人也就不得不奉陪。奉行这个规则不需要征得其他人同意,只要自己乐意就可以实施,不象后来的社会契约那样需要多方都同意才能实施。
元规则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就决出了最强者,次强者以及最弱者,次弱者等等。开始弱者的命运就是死亡,强者能够独占食物配偶等等各种资源,总起来看下棋的结果接近于零和。后来强者们发现,如果奉行一种新规则,对自己将会更加有利。这种新规则就是不把弱者杀死,而是养着他们让他们为自己劳动,自己获得的资源将会更多。实际上参加博弈的不光是人,还有动物以及大自然。当然动物以及大自然随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逐渐加强,在人类面前基本上只会是输家。各种资源实际上最终的来源是自然界,是人类从自然界掠夺过来的,而不是强者从弱者的手里抢夺过来的。这也说明马克思所谓的剩余价值全部都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是一种胡扯,应该是工人劳动创造了一部分,自然界主要是太阳能创造了其中绝大部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工人劳动离不开资本,没有资本只有劳动那什么也造不出来。就像一个新生婴儿即有爹又有娘,那劳动可以看做是爹,那资本买来的自然界的资源就是娘,两者通奸产生了父精母血组成的孩子。这孩子后来被卖掉的时候他的价钱比父精的价值和母血的价值的总和还要大,那多出来的这一块剩余价值到底是谁的呢?马克思就说完全是父亲的,因为当初父亲卖精的时候价钱定的低了,不低你资本家也不买埃那资本家就说了,剩余价值完全是大自然母亲的,因为大自然是弱者,只能被糟蹋,无法讨价还价。比如说我运气好,低头捡到金子,那当然金子是大自然创造的,金子的价钱很高,可是这里边几乎没有劳动的介入埃
走题了。强者发现杀死弱者不如强迫弱者为自己劳动,为自己生产更多的资源对自己更加有利。弱者也发现自己活着总比死掉要划算,所以在强者弱者之间就出现了新的规则,那就是弱者要被强者奴役,为强者劳动。这是强者制定的规则,弱者也同意。弱者想不想制定对自己更加有利的规则?当然想了,可是只要强者不同意,那么弱者就不可能单方面实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规则都是强者制定的”这个话确实是有道理的?
于是乎,不同于元规则的新规则就这样产生了。这个规则在吴思的书里被叫做显规则。可是别忘了,社会棋局不是两个人在玩,而是许多人。其中除了制定规则的最强者之外,还有次强者和其他弱者。最强者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规则当中当然也规定了次强者与其他弱者之间的关系,这种规定当然应该是最有利于最强者的,而不是最有利于次强者的。次强者以及弱者会不会心甘情愿的遵守最强者为自己制定的规则呢?当然不会,因为人人都是自私的,人人都会不择手段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破坏规则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利益,任何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去破坏规则。如果破坏规则会受到惩罚,那么就要看受到的惩罚有多大,以及被抓到的机会有多大,如果这种惩罚小于获得的利益,人们仍然会去破坏规则。所以最强者制定规则一定要合理才能吓阻其他人破坏规则的欲望。
但是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人制定出来的规则总是不完善的,总有覆盖不到的地方。而且规则总是不严密的,总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规则的执行总是会有自由裁量的地方。在这些显规则照顾不到的地方,次强者和弱者就会不遵从显规则,而是实行一种吴思所说的潜规则。
潜规则可能会直接损害最强者的利益,也可能不会直接损害而是间接损害。一般情况是,当最强者发现了损害自己的潜规则之后,会补充制定一些显规则来代替这些潜规则。可是对于那些不会直接损害自己利益的潜规则,或者潜规则虽然长期来讲对自己没有好处,但是短期内有好处,可能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要看最强者的理性有多么深邃,脑子够不够使。一般情况是,开国的皇帝们脑子够使,所以容不得潜规则存在,后来的皇帝只要潜规则对自己当前有利无害就默认它的存在了。
潜规则是如何制定的?是依据什么制定出来的呢?首先要依据元规则。元规则说明了制定任何规则的人都只能是相对的强者。所以潜规则的制定者必然是整个社会的次强者。因为最强者只会制定显规则,不会制定潜规则。除了最强者,次强者就是最强者了。
当然谁是最强,谁是次强,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那也是不同的。比如文革当中,一个商店服务员可能在商店买卖商品的时候就是一个强者,买主只能看其脸色,受其白眼。可是在商品社会的商店服务员就必须对顾客笑脸相迎了,因为他们已经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商店老板的雇员,卖不出去东西那是要受罚,要被解雇的。
次强者制定的潜规则必定是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同时也会得到弱者的默许的。当然,不像显规则,弱者不同意就只能去死,如果潜规则太损害弱者的利益,那么弱者会去最强者那里告状。最强者这时候就成了次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仲裁者。那么最强者会不会秉公而断呢?这要看什么叫“公”了。最强者的利益就是“公”,就是黄宗羲所说的皇帝以自己的大私作为天下的大公。如果最强者秉公而断的结果对于最强者来说还不如遵守潜规则对自己带来的利益大,那么最强者就不会秉公而断。对于弱者来说,如果知道告状的结果不会比接受潜规则对弱者自己更有利,那么弱者就会不得不选择接守潜规则。又或者告状的结果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报复,那么弱者也会选择遵守潜规则。总之最后潜规则能不能被实施,取决于三者之间的反复博弈。你走一步我走一步然后你又会走一步来应对。反复博弈之后的潜规则不一定能够带来次强者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弱者的利益会受到伤害那是绝对的。
依此类推,次弱者和最弱者之间也存在潜规则。所有的潜规则都会对最弱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最弱者在这种博弈中有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只能是利用其他群体例如最强者和次强者利益的冲突为自己缓口气。例如当最强者发现默认某些潜规则,损害最弱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会损害到自己的利益,那么它就不会坐视不管。但是经过反复博弈之后,次强者将会调整潜规则,使得所有的潜规则都只会损害最弱者的利益,而不会损害最强者的利益,以避免最强者出面干预。同时,次弱者也会调整潜规则以避免最强者次强者等等比自己强大的阵营出面干预。最后所有的潜规则都会得到调整,以实现除了最弱者之外的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最弱者则不得不接受自己利益的最小化。
如果这个最小化的利益仍然大于元规则之下自己所能取得的利益,那么最弱者仍然会接受所有强加在自己头上的显规则和潜规则。一旦最小化的利益小于元规则或者等于元规则,那么最弱者当然就会选择元规则。这时候也就是陈胜吴广所说的反也是死不反也是死,不如反了还有可能当皇上呢。
什么原因会造成最弱者在潜规则下的利益会小于元规则下的利益呢?强者与弱者的人数之间的比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各个利益团体的人数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人都想成为强者,所有的羊都想变成狼,只要你在变狼的过程中没有伤害到更加强壮的狼们的利益,那么你就尽管变好了。虽然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会变为最强者,但是脱离最弱者的阵营,成为次弱者也是相当不错的选择。比如吴思的书里所说的,在中国古代,衙役们会雇佣二警察替自己当差,而自己则只拿工资不干活,让二警察们替自己干。二警察当然也要有油水可捞才行,但是这个油水不是衙役们出,而是以各种苛捐杂税的形式摊派到最下层的老百姓头上。同样,二警察在地位稳定并且得到官府的默许之后,就会雇佣三警察来替自己当差,自己也成了高高在上的二大爷。其实当前中国社会这种二大爷三大爷也已经出现了,打死孙志刚的广东警察其实不是真正的警察,而是这种二警察。这些二大爷三大爷原来都是最下层的老百姓,不过靠着在衙门当差的亲戚摇身一变,脱离了最低层,成了次弱者,反过来欺压起了老百姓。中国历朝历代精简机构,越精简冗员反而越多,也是因为这些冗员不愿意回到弱者的地位而对最强者精简机构的做法加以抵制的结果。当二大爷三大爷们的数量足够多的时候,也就是老百姓的税费的比例达到了难以承受的时候,这时候老百姓就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抵抗。比如据说明朝后期老百姓宁愿把地白白送给大地主也不愿意自己耕种,为什么呢?因为自己耕种要缴纳的土地税赋远远超出了种地所能得到的报酬。另外一种抵抗手段就是当土匪,如果当土匪的报酬与风险相抵之后还要大于当良民的报酬,那么人们就会选择当土匪。这个报酬具体如何换算,那就是吴思的血酬定律所讲述的了。
如果人们不造反的报酬低于造反的酬报,那么人们也就开始造反了。尤其是当天灾出现,人们吃不饱肚子的时候,也就是不造反会被饿死,造反会被杀头的两难境地,但是不造反一定会饿死,造反则有50%的机会存活的时候,不造反那就是傻子了。
另外一个因素则是总人口的数量,当人口总数大于大自然能够承受的限度的时候,说具体点就是当自然界无法提供足够的食物供应数量庞大的人类吃喝的时候,必然有些人会得不到食物。这些得不到食物的人只能是最弱者。这个时候最弱者如果仍然遵守强者们制定的各种规则,无异于自杀;反之,如果使用元规则去弱肉强食,凭借自己的力气或许还能抢夺到一点食物,这时候弱者也会为了生存而自发的使用元规则,废除显规则和任何潜规则。因为这个时候遵循这些规则不会比遵循元规则更能带来好处。这也是马耳萨斯人口论中的一个论点。
外族的入侵也会破坏显规则和潜规则。因为外族不会遵守你的任何规则,除非你进贡的好处大于他们入侵所带来的好处。侵略当然是一种元规则,它不需要得到你的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进行。
在专制社会,由于弱者没有任何特别有效的手段反制强者,只能屈从于最强者们制定的显规则和各级次强者们制定的潜规则,当所有这些强者的数量加起来达到一定程度,突破了某种门槛,造成了遵守潜规则还不如奉行元规则对最弱者更有利的时候,最弱者就会选择元规则来打破潜规则。只要有一方选择了元规则,其他人也只好跟进,这样整个社会就倒退回丛林社会。在经过新一轮血腥的弱肉强食的搏斗之后,人口就会大量被消灭,同时新的强者诞生了,新的显规则以及随后的新的潜规则也都逐渐的产生了。这整个过程就是所谓的治乱循环。
特别说明一点,专制社会的弱者并不是不想反抗,争取自己的利益,而是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统治者实行愚民政策,实行一盘散沙政策,害怕弱者结成任何有机的组织来反抗强者的统治,所以绝对不允许任何宗教组织,利益集团,不允许任何与政府唱反调的文人宣传社团,当然更不会允许任何拥有武力的团体来对抗政府。弱者的一盘散沙是强者所喜闻乐见的。
在民主社会,老百姓仍然是最弱者,政府官员仍然是最强者,或者是代表最强者制定规则的代理人,人民并没有当家作主。最强者制定规则,但是最强者不是一个人,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多个利益集团,比如美国是两个党。但是民主社会允许弱者结成利益集团,组织工会,并且采用民主选举制度,给了弱者一个有效的反制强者的机会。
直接对法案进行投票,弱者可以自己从不同的规则中选择一条最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即使不是直接对法案投票,而是先从多个强者集团的代表中选择一个代理人,然后由代理人进行投票的所谓代议制民主,弱者仍然可以一定程度的反制强者。因为不同集团的代表会提出不同的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管理规则。当强者制定的多个不同的规则在竞选统治地位,也就是法案付诸表决的时候,弱者通过选择那个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代表来对表决进行间接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规则被采用来作为管理社会的显规则。两个规则对弱者都不利,但是弱者可以挑选那个相对来说比较有利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丘吉尔不说民主制度是个好制度,而非要绕着弯儿说是最不坏的制度。我理解最不坏的意思是说,仍然是坏的,但是是坏里边最好的,就像瘸子里头拔将军,拔出来的仍然是瘸子。 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方案都是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但是穷人可以避免挑选一个相对来说对自己最不利的。(
并且民主社会通过法治的形式,在出现潜规则的时候,通过法官的释法过程,把潜规则变成显规则,消除潜规则对弱者无形的伤害。
对一部分弱者有利的规则,对另一部分弱者就有可能比较不利,这是会发生的。比如美国的华人对于其他族裔就是少数民族,其中许多法案对华人不利,可是没有办法。但是,只要对超过50%的弱者有利,就很难发生造反,或者说就会避免整个社会全部卷入弱肉强食去奉行丛林元规则。小部分弱者的利益受到伤害,因为人数比较少,很难推翻整个社会制度。所以说只要50%的弱者能够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来反制强者,那么整个社会发生动乱,倒退回奉行元规则的丛林社会的可能性就会非常校
因为是在博弈,经过几个回合的反复较量,总是能够找到对50%多数有利的规则,甚至能找到对3/4以上的人都有利的规则。比如说权利法案,保证任何人的权利不会受到伤害,这些法案写入宪法,那宪法就必须超过3/4的议员同意才能修改,这保证了对3/4的人来说,这些规则对自己是有利的。
我说的总能找到对50%有利的规则,是说总能找到一些,不是任何一个对50%有利的规则都会被找到并付诸实施。强者弱者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穷人在人数上是强者,富人在金钱和智力上是强者,因此,如果穷人利用自己的人数去通过抢劫富人的规则,那么富人就会利用自己的金钱和智力去反制穷人的人数。但是对于保障人权这样的规则却是穷人和富人都能接受的,所以会被通过并被提高到宪法根本大法的高度。
任何规则总有人会受到伤害,这些人可能是强者,也可能是弱者。但是任何社会强者的数量要少于弱者的数量,富人总是少于穷人,聪明人总是少于糊涂人。如果实行完全的直接民主,那么占多数的穷人就可能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的法律去剥夺占社会少数的富人,这就是南美某些国家发生的事情(当然后来富人们不甘心,于是怂恿军事强人搞军事政变赶跑了被穷人们选上去的总统)。这就是民主制度下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的含义。而实行间接民主,那么被选上的人都是富人阶层的,这样就可以调和穷人和富人两个主要的社会阶层的矛盾。既照顾了穷人的利益,又不会过度伤害富人的利益,其实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穷人民主,富人集中,谁也别玩儿的太过分。但是只要弱者手里面一直有选票,就相当于下棋的棋手的手里一直有赌码一样,不可能一直输下去,总有机会翻盘。这是一种底线,可以保证最弱者不会因为输的精光被彻底逐出赌局,而彻底被别人摆布,没有了任何还手之力。专制制度下,弱者基本没有反制手段,有的话那也没有多大用处,所以强者可以一直欺压,皇帝可以一直加税,官员可以一直贪污,老百姓只能干瞪眼,最后感觉要被饿死了,才起来造反,奉行丛林法则。
弱者在民主社会通过对强者的反制作用,使得任何规则下自己所能够得到的利益都会大于元规则下自己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在这样的社会,虽然弱者仍然是弱者,但是由于能够从几个不同的最强者提出的规则中选出一个对自己来说最不坏的规则,从而避免强者们制定的规则或者默认的潜规则逐渐逐渐的退化回到元规则。同时,弱者虽然仍然能够转化为强者,但是只要弱者的数量大于强者的数量,超过50%,那么一人一票对于弱者来说就仍然是一种非常有利的反制强者的武器。
值得指出的是,任何显规则和潜规则都要好于元规则,包括独裁专制制度之下的规则,只要在这些规则下,最弱者的利益大于元规则下的利益。因为元规则是一种零和游戏规则,而潜规则仍然是一种双赢的规则。因为元规则下,强者从自然界和弱者那里掠夺财富,弱者则什么也得不到甚至赔上性命。潜规则下,强者从大自然和弱者那里掠夺财富,弱者从大自然那里掠夺财富。总体来说,人们从大自然那里掠夺财富的数量和效率都大大增强了,强者得到的财富也比元规则下所能得到的财富多得多。
社会制度当然也是社会博弈规则,法律规章是更加细化的社会博弈规则。如果一套社会制度能够自发演进,演进的结果是促使了显规则和潜规则越来越远离元规则,并且促使显规则越来越替代潜规则起作用,那么这样一套社会制度就是好的,就是正面的,因此我把它称作是“善的”。反之,如果一套制度自发演进的结果是潜规则越来越代替显规则起作用,潜规则所带来的效果越来越接近元规则,最后导致元规则起作用,那么这样一套社会制度就是坏的,是负面的,我把它称作“恶的”。某些人说的“恶法非法”中的“恶法”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上面所说的“自发演进”是经济学家哈耶克爱用的词儿。其实自发演进的过程就是大家博弈的步骤。每个人都试图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每个人都对别人的出手想好了应对的招术,在下棋的过程中也改变着下棋的规则,这个下棋走步的过程就是自发演进。
离元规则越远,说明人们的生产力越高,人们掠夺大自然的能力越强,说好听点叫做征服大自然的能力越强,人们越不需要互相杀伐,互相掠夺。
规则在马克思那里被叫做生产关系。由上分析可见,生产关系的建立几乎完全取决于社会最强者,也就是社会统治者,而与被统治者几乎无关,因为建立的规则并不需要被统治者点头同意,只要在这种规则下弱者的收益仍然大于在元规则下的收益,弱者就会被迫接受,而不会造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