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筹划工资薪金发放时个人所得税?

如何筹划工资薪金发放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此规定下,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每月不同的发放情况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差异呢?现举例如下:
 
例1:某企业经理2006年年薪45万元,第一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90000元;第二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20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10000元;第三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32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0元。
 
按这三种发放情况,我们分别计算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第一种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12=4620元
 
奖金390000元÷12=32500元,找得税率为25%,速扣数1375
 
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0000×25%-1375=96125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620+96125=100745元
 
2.第二种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600)×20%-375}×12=39660元
 
奖金210000元÷12=17500元,找得税率为20%,速扣数375
 
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10000×20%-375=41625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660+41625=81285元
 
3.第三种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32500-1600)×25%-1375}×12=76200元
 
奖金60000元÷12=5000元,找得税率为15%,速扣数125
 
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6200+8875=85075元
 
经过比较,第二种发放情况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较少,第一种发放情况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较多,二者相差:100745-81285=19460元。可见在年薪一定的前提下,由于每月发放的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不同,会造成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因此在年薪一定的前提下,如何发放每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就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上看,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由每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和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组成,影响计算结果的有工奖收入、税率、速扣数,税率和速扣数的高低由工奖收入来确定。在不考虑一次性奖金的前提下,将全年工资平均分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少。而现在要考虑一次性奖金,因为一次性奖金不是分段计算而是直接乘以最高税率减速扣数。要使一次性奖金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较少,必然要其适用较低税率,即减少一次性奖金数额。由于年收入一定,一次性奖金减少也会导致每月工资总额增加,从而会导致每月工资往更高税率级距发展或最高税率级距所对应的月工资更多。现在我们比较一下例1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一次性奖金210000元适用20%的税率,第三种情况一次性奖金60000元适用15%的税率,一次性奖金由于减少了150000元(21万-6万),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减少41625-8875=32750元。但是一次性奖金减少额150000元要在各月工资中进行分摊,从而使原来最高适用税率20%变为25%,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76200-39660=36540元,总额增加了36540-32750=3790元。
 
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认为第二种情况,即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最少呢?现举例如下:
 
例2:某企业员工2006年年薪10万,第一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40000元;第二种发放是每月发工资6333.33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
 
按这二种发放情况,我们分别计算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第一种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12=4620元
 
奖金40000元÷12=3333.33元,找得税率为15%,速扣数125
 
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0×15%-125=5875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620+5875=10495元
 
2.第二种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6333.33-1600)×15%-125}×12=7020元
 
奖金24000元÷12=2000元,找得税率为10%,速扣数25
 
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020+2375=9395元
 
经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二种发放情况比第一种发放情况由于一次性奖金减少了16000元(40000-2400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减少5875-2375=3500元。但是一次性奖金减少额16000元要在各月工资中进行分摊,使个人所得税增加7020-4620=2400元,总额减少了3500-2400=1100元。
 
那么到底什么时候采用一次性奖金适用较低税率,什么时候采用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呢?这样我们就有必要计算每一税率级距可容纳的工奖收入限额。计算见下表:
 
表一: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级距上下限之差
 
全年工资在各级距的限额
 
全年工资在各级距的限额累计
 
全年奖金在各级距的限额
 
全年奖金在各级距的限额累计
 
各级距可容纳限额累计
 
A
 
B
 
C
 
M
 
N
 
I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500
 
6000
 
6000
 
6000
 
6000
 
1200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1500
 
18000
 
24000
 
18000
 
24000
 
4800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3000
 
36000
 
60000
 
36000
 
60000
 
120000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15000
 
180000
 
240000
 
180000
 
240000
 
48000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20000
 
240000
 
480000
 
240000
 
480000
 
960000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20000
 
240000
 
720000
 
240000
 
720000
 
144000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20000
 
240000
 
960000
 
240000
 
960000
 
1920000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20000
 
240000
 
1200000
 
240000
 
1200000
 
240000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A=本级上限值-下限值;B=A×12;C1=B1,Cn=Cn-1+ Bn;X=A×12;Y1=X1,Yn=Yn-1+Xn;I=C+Y
 
下面我们分级距进行分析。第1级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减除费用扣除额,2005年800元,2006年开始1600元)在12000以内,由于适用的税率都是5%,并且没有速扣数,所以只要每月工资在500元+费用扣除额以内,且一次性奖金在6000元以内所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一样的。
 
第2级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48000元。
 
假设一次性奖金减少A,使原来适用税率10%变为适用税率5%;于是个人所得税减少={(6000+A)×10%-25}-{6000×5%-0}=A×10%+275
 
一次性奖金减少A,那么A要分摊到每月工资中,A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资总额增加A所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48000元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税率5%级距已经饱和(税率5%级距饱和只要C1=6000就够了,而本级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0-6000=C1),A直接从税率10%级距和税率15%级距中增加,设税率10%级距X,税率15%级距Y,X+Y=A。又由于我们是分级计算,所以不用考虑速扣数。所以A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工资个人所得税增加额)=X×10%+Y×15%
 
这时有人也许会说,减少一次性奖金使原来适用税率10%变为适用税率5%;为什么一定要刚好到6000元,5000元、5500元不是也成立?假设到6000元的差额为B,一次性奖金从6000减少B,减少应缴个人所得税:B×5%。而B分摊到每月工资中,由于税率5%级距已经饱和,所以工资增加B所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至少为:B×10%,从而导致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增加。因此,我们不用考虑这一种选择。
 
令:(X×10%+Y×15%)-(A×10%+275)=Y×5%-275≥0
 
得出:Y≥5500
 
当Y=5500时,也就是说:工资总额在税率15%级距为5500元;税率5%-10%级距饱和为表一中的C2=24000元;一次性奖金6000元。所以应纳税所得额=5500+C2+6000=35500元。根据不等式的性质可以说明:当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35500元时,一次性奖金发6000元,其余作为每月工资,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最少。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5500元-48000元时,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时(税率为10%),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最少;当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5500元时,一次性奖金发6000元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时,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正好一致,都能达到最少。
 
第3级应纳税所得额48000元-120000元。
 
假设一次性奖金减少A,使原来适用税率15%变为适用税率10%;于是个人所得税减少={(24000+A)×15%-125}-{24000×10%-25}=A×15%+1100
 
一次性奖金减少A,那么A要分摊到每月工资中,A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资总额增加A所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48000元-120000元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税率5%-10%级距已经饱和(税率5%-10%级距饱和只要C2=24000就够了,而本级应纳税所得额-24000≥48000-24000=C2),A直接从税率15%级距和税率20%级距中减少,设税率15%级距X,税率20%级距Y,X+Y=A。又由于我们是分级计算,所以不用考虑速扣数。所以A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增加额)=X×15%+Y×20%
 
令:(X×15%+Y×20%)-(A×15%+1100)=Y×5%-1100≥0
 
得出:Y≥22000。
 
这时就又会出现另一种选择,一次性奖金采用更低税率5%,即6000元,其余作为每月工资。一次性奖金60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6000×5%-0=300元;一次性奖金240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二者相比,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少2075元,但是必须要有18000元(24000-6000)分到每月工资是去。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48000元-120000元的范围内,由于一次性奖金6000元,所以每月工资在税率5%-10%级距已经饱和。所以增加的18000元直接从税率15%级距和税率20%级距中增加。设税率15%级距M,税率20%级距N,M+N=18000元,所以18000元对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M×15%+N×20%
 
由于M+N=18000,所以M×15%+N×20%≥18000×15%=2700大于减少额2075。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年应纳税所得一定的前提下,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减小一级比减小二级所产生的年应缴个人所得税都要少。因此,我们不用考虑这一种选择。
 
当Y=22000时,应纳税所得额=22000+C3+24000=106000元。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在48000元-106000元时,一次性奖金发24000元,其余作为每月工资,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最少。当应纳税所得额在106000元-120000元时,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时,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最少;当应纳税所得额等于106000元时,一次性奖金发24000元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每月工资所对应的最高税率一致时,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正好一致,都能达到最少。
 
根据第3级的分析方法,可以计算出第4级的Y≥55000,当Y=55000时,应纳税所得额=55000+C4+60000=355000元。
 
第5级的Y≥220000,当Y=220000时,应纳税所得额=220000+C5+240000=940000元。
 
第6级的Y≥440000,当Y=440000时,应纳税所得额=440000+C6+480000=1640000元,164万元已经超过了本级的上限I6=144万元,从数学角度讲Y=440000无意义。
 
第7级的Y≥660000,当Y=660000时,应纳税所得额=660000+C7+720000=2340000元,234万元已经超过了本级的上限I7=192万元,从数学角度讲Y=660000无意义。
 
第8级的Y≥880000,当Y=880000时,应纳税所得额=880000+C8+960000=3040000元,304万元已经超过了本级的上限I8=240万元,从数学角度讲Y=880000无意义。
 
第9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40万元,由于每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只有45%了,所以只要将一次性奖金发入120万元,其余作为每月工资即可。
 
将上述分析按照数学不等式的原理进行分段,并制成表格如下:
 
表二:
 
序号
 
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奖金
 
1
 
不超过12000元的
 
不确定
 
2
 
12000-35500
 
6000
 
3
 
35500-48000
 
不确定
 
4
 
48000-106000
 
24000
 
5
 
106000-120000
 
不确定
 
6
 
120000-355000
 
60000
 
7
 
355000-480000
 
不确定
 
8
 
480000-940000
 
240000
 
9
 
940000-960000
 
不确定
 
10
 
960000-1440000
 
480000
 
11
 
1440000-1920000
 
720000
 
12
 
1920000-2400000
 
960000
 
13
 
2400000以上
 
1200000
 
于是在年薪一定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将年薪减除费用扣除额(2005年为9600元,2006年开始为19200元)的余额,对照表二,确定计算出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小额的方法。具体方法分为二种情况。
 
第1种:如例2中某企业员工2006年年薪10万,减除费用扣除额19200元后的余额为80800元,在表二的第4级,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小额的方法是:一次性奖金发24000元;其余作为每月工资,且每月工资的最高适用税率应该一致,简单方便就是平均。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小额=(24000×10%-25)+{(100000-19200-24000)÷12×15%-125}×12=9395元。
 
第2种:如例1中某企业经理2006年年薪45万元,减除费用扣除额19200元后的余额为430800元,在表二的第7级,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小额的方法是: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和每月工资的最高适用税率应该一致。具体做法是:430800对照表一I值,在表一的第4级,根据这一级确定每月发放的工资在6600元-21600元范围内,同时一次性奖金在60000元-240000元的范围内。这个每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取值范围的上下限值来源于对应级数中“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6600=5000+1600;21600=20000+1600;60000=5000×12;240000=20000×12。每月工资的上下限就是对应级数中的上下限值+费用扣除额,一次性奖金的上下限是对应级数中的上下限值×12(就是表一中的Nn-1和Nn)。理论上有多种分配值都可以达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小额,但是在具体计算每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并使之都在范围以内时,有人也会感到麻烦。于是有一个特殊值计算相当简单,即年薪减除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的一半作为一次性奖金,扣除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发放。如例1中年薪45万元,扣除费用19200元后的余额为430800元,其一半215400元作为奖金,扣除215400元的余额分到每月平均发放19550元,计算出应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最小额81285元。